中国法院网讯 5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首次适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转移已被冻结财产而妨碍法院执行的陈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偿还张某借款18.5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江西省冶金技师学院尚有22万元工程款,遂制作民事裁定书,并向该学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法院冻结陈某该笔工程款。陈某为逃避债务,不但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将该笔工程款领走。
法院认为,陈某转移已被冻结财产的行为已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查清事实后,该院一方面快速、果断地采取措施,依法追回被转移的22万元工程款,另一方面,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104条及时对陈某作出罚款决定,使陈某违法行为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同时也有效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