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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从汽车大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8-01-22 23:44:36  作者:徐涛律师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148  文字大小:【】【】【
简介:这一段时间以来, 长沙电视里、大街上又出现了买家俱、买电器送汽车的广告。汽车真的是一件很诱人的东西,用它来做诱饵是也是精明的商家的一种计策。但是当这些企业、公司在送汽车的同时,应当想想,其行为是否 ...
关键字:不正当竞争

这一段时间以来, 长沙电视里、大街上又出现了买家俱、买电器送汽车的广告。汽车真的是一件很诱人的东西,用它来做诱饵是也是精明的商家的一种计策。但是当这些企业、公司在送汽车的同时,应当想想,其行为是否合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作为通信公司,其业务行为同样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作为两家这么大的通信公司,我们应当有理由相信,其推出这一活动的时候,应当对其是否合法或违法有一个很清楚的了解,但是很遗憾的是,当第一家公司推出这一活动之后,另外一家公司不但没有对其提出异议,反而跟进以同样的方式来推出中汽车大奖活动。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汽车大奖肯定不止五千元,已经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至今却没有任何部门对这两家公司的行为进行制止,不能说不是一种怪现象。

结尾了,再一次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立法目的标出来: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但不知道,这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何时有个结尾,毕竟,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而言的长远利益来看,终究是损害大于受益.

                                         徐涛律师 200512

    :该文章是由徐涛律师于2005年底撰写,当时街头巷尾就不断的有这样的广告.笔者发现,2007年年底的时候,工商部门专门就这个问题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因此,这种情况相对而言已经得到了减少.为此,笔者感到由衷的欣慰.或许,一些文章并不能直接去改变某一个事情,但是声音多了,力量大了,也就更加能引起人的关注.也只有这样,中国的法制进程才可以走得更快,更好.

                                               徐涛律师

                                              20081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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