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狼爱上羊》、《骏马》等歌曲的演唱者汤潮军(艺名汤潮)与签约一年多的东家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合同产生纠纷,最终对簿公堂。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汤潮军诉称,2005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就相关合作事宜,订立《合作协议书》。对合作的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均做了约定。被告负有安排原告的宣传活动和为原告发行专辑的义务。然而,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多次取消原告的正常宣传活动、拖延出版专辑,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更为甚者,被告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其法定代表人竟然向原告借钱来支付员工工资。因此,原被告双方已无合作的可能。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作协议书》。
庭前证据交换中,汤潮提交十六项证据用于证明华夏金马违反合同约定,例如未经原告同意授权第三方使用《狼爱上羊》、恶意封杀汤朝、擅自取消“汤潮庆功会”等。
被告则向法庭提交了二十一项证据,用于证明被告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积极履行了义务,如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原告制作《狼爱上羊》等音乐作品支出约30万元,斥资十余万在各地车站的电视墙上播出原告的作品等。被告的宣传使原告的人气大涨,并荣获2005年中央电视台乐坛十大新人称号。汤潮的出场费也飙升到5万余元。
此外,被告还提供了视听资料证明汤潮军多次违反协议,私自参加商业演出和对外宣传活动并将由此产生的报酬据为己有。被告认为在公司投入将要产生回报之际,汤潮军却起诉华夏金马要求解除合同,对华夏金马的安排置之不理,其行为已经违反协议约定,给华夏金马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华夏金马反诉汤潮军要求他支付违约赔偿金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