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状中,中国标准出版社指控,世纪超星、超星数图未经该社学科,擅自将10种图书电子版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并将超星数字图书馆销售给对外经贸大学等学校,这些学校图书馆内网用户可以浏览或下载上述10种图书。该社认为,世纪超星、超星数图的行为已侵犯了对上述10图书所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
世纪超星辩称,涉案的超星数字图书馆是由超星数图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销售,与该公司毫无关系。超星数图辩称,中国标准出版社对10种图书的内容选择或者编排不能体现独创性,故上述10种图书并非著作权所保护的汇编作品,中国标准出版社也不能对上述10种图书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述10种图书内容的选择或编排能够体现独创性,故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汇编作品。同时,法院认定中国标准出版社有权在本案中对上述10种图书主张汇编作品著作权,并确认中国标准出版社对上述10种图书享有版式设计权。
关于世纪超星、超星数图的关系问题,法院确认超星数图向对外经贸大学图书馆提供的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来源于世纪超星。考虑到世纪超星之企业名称与超星数字图书馆之显著关联关系,法院确认世纪超星即超星数字图书馆所收录的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之制作者,世纪超星此举系对上述图书电子版的复制和汇编。在此前提下,世纪超星通过超星数图代理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提供超星数字图书馆阅览器以及上述10种图书的电子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局域网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图书电子版,因此世纪超星亦对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进行了复制、汇编、信息网络传播等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和传播,而且并未经中国标准出版社的许可,可表明世纪超星此举已侵犯了中国标准出版社对上述10种图书所享有的般社设计权和汇编作品著作权。
关于超星数图的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超星数图作为世纪超星的代理商,在并未审查世纪超星将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是否已取得相关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即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销售涉案的超星数字图书馆,其行为存在过错。超星数图明知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却仍然进行代理活动,其应与世纪超星构成共同侵权。
据此,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世纪超星、世纪数图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的超星数字图书馆,并向中国标准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6万元。案件受理费6275元和证据保全费500元由世纪超星、超星数图承担。
法律人士表示,此案的判决看上去平淡,却意义深刻。首先,法院对于侵权认定十分准确、清晰。长期以来,侵权案中关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认定十分模糊,同一判例的判决差异很大。主要原因是对于衡量标准的解读存在差异。而此案种法院采取“只要可证明出版内容确系版权人合法所有,他人使用未告之版权人”即可认定为侵权,为今后著作权纠纷的裁断提供了很好的判例;其次,法院对于侵权主题的认定十分准确、合理,为“狡兔三窟”者敲响了警钟。本案中,法院认定“世纪超星之企业名称与超星数字图书馆之关联关系”,从而击溃世纪超星声称的“与己无关”抗辩。这一判例对当今众多的通过多公司运营规避法律问题的游戏者是一个沉重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