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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规定出台

2008-02-03 10:53:0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8  文字大小:【】【】【
简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规定已经出台。   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定于2007年11月3日至4日在全国11个考点城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规定已经出台。

  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定于2007年11月3日至4日在全国11个考点城市同时进行。这11个考点城市是:北京市、沈阳市、南京市、南昌市、济南市、郑州市、广州市、重庆市、昆明市、西安市、乌鲁木齐市。考生可于5月10日至6月10日内到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举行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公布专利法律知识考试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的试题以及初步拟定的答案,在指定期限内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对征集到的公众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发放之后,公布专利代理实务考试试题及范文。

  据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应按照2004年4月26日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0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获准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报考人员应当于2007年11月2日前往广州考点报到,缴纳报名费,领取准考证。

(转载自国知网)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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