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长沙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居民的征地补偿和安置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今天(11月26日),新修订后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批准通过,即将出台的新条例对补偿标准、安置模式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原《条例》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国家征地政策和长沙实际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补偿标准不合理和部分村民抢搭抢建、抢装修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原《条例》的管理体制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市辖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市)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考虑到管理体制重心下移,能够更好地保证新的征地制度的落实,因此,新《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
新《条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分两大类。一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二是房屋和生产生活设施的补偿标准,对这类补偿标准,《条例》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标准则授权长沙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另外,针对现实生活中比较突出的“抢栽、抢种、抢搭、抢建、抢装修”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此类行为一律不予补偿。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模式,采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货币安置两种方式,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但县(市)范围内不具备货币安置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