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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话吧”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举行

2008-01-21 14:20:1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84  文字大小:【】【】【
简介: 按:《物权法》在本次人大会上即将通过,《长沙晚报》欲组织一次“你说话吧”活动讨论。徐涛律师认为此次活动非常具有意义,通过与长沙晚报联系,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荣幸的提供场地支持。本所主任 ...

    按:《物权法》在本次人大会上即将通过,《长沙晚报》欲组织一次“你说话吧”活动讨论。徐涛律师认为此次活动非常具有意义,通过与长沙晚报联系,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荣幸的提供场地支持。本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杨建伟律师亲自参加,并发表了相关言论。本次“你说话吧”活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活动报道地址:

   http://www.csonline.com.cn/news/chsh/200703/t20070310_643543.htm

   http://www.csonline.com.cn/picnews/200703/t20070310_643595.htm

   http://www.csonline.com.cn/zt/ztguonei/2007lh/4/200703/t20070312_644209.htm

   http://www.csonline.com.cn/netbar/wqdd/200703/t20070312_644355.htm

   http://www.csonline.com.cn/netbar/xchdzp/200703/t20070314_645729.htm

   http://www.csonline.com.cn/netbar/xchdzp/200703/t20070314_645735.htm

 

物权法“临盆”,老百姓“定心”


来源:长沙晚报  时间:2007-03-11  
点击量:59

    长沙晚报理论评论部

    长沙晚报理论评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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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辰在线

    星沙之声广播电台

    网易论坛bbs.163.com 鼎力支持

    联合出品

    特别鸣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提供场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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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话吧”总策划何旭(右)向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建伟(左)赠送场地支持纪念匾。

    3月9日晚,设在金州律师事务所的第59期“你说话吧”讨论现场,“互动性”强过了以往历期。瞧!一边是话友正就物权法的讨论话题发表观点;一边是现场工作人员与本报派驻全国“两会”记者、以及正在北京参与审议物权法草案的全国人大代表进行连线互动。

    本栏目图片均为余志雄摄

    【主持人语】

    孟子曰:“有恒产者有恒心。”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财权,是公民生活的必要前提。物权法,这部与脚下寸土、头顶片瓦都密切相关的法律,自1993年起草伊始就被民众寄予厚望,并受到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十多年来,虽然物权法草案屡经波折、数易其稿,但百姓对该法的热情丝毫未减。今年3月8日,物权法草案终于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将于近日进行投票表决。对于这部历经7次审议的法律,老百姓持怎样的态度?物权法会是老百姓的“定心丸”吗?

    3月9日晚,近40名话友齐聚金州律师事务所,就物权法与民生的有关话题展开讨论。在两个半小时的时间里,大家时而畅谈热议,时而与全国人大代表进行连线,气氛极为热烈。所有话友一致认为,物权法与公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并为百姓的合法私产撑起保护伞。看来,物权法是“呼之欲出”了。在进入话题讨论之前,主持人进行了一个小调查,超过80%的在场话友自认为对物权法比较了解。看来,大家都是“有备而来”。

    一、物权法颁布,将让百姓吃下定心丸!

    杨建伟(全国优秀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物权法若能顺利通过审议,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是扭转固有的法律思维。

    在我们的思想中,似乎总认为私人财产的地位不如国有和集体财产;而且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基本上没有“私人”的概念,只有“自然人”或者“公民”,而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就从根本上扭转了私人财产不受重视的思维惯性!

   二是制定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比如买房过程适用合同法;办了产权证之后,就可用物权法来进行保护。过去民法通则中关于财产权的表述过于模糊和抽象,操作性不强;法官的自由裁量余地过大,依据民法通则,两个法官,甚至可能凭其对条文的理解不同,而作出两种不同的判决。而物权法的规定就比较细致,为日后法官断案提供了一个准绳。

三是对民众诸多切身利益进行保护。

    例如,物权法规定,住宅用地70年的土地使用期满后,业主可在不提出续租申请的情况下自动续期,从而将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免去了购房的后顾之忧。

    于正印(荷叶塘社区居民):在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的立法进程中,物权法立法的意义尤其深远!它将进一步增强全国人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衷心希望物权法草案能在全国人大顺利通过!

    杨云(北正街社区居民):14年了,我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盼来了这一天!我捧着物权法草案反复读了很多遍,觉得非常激动和兴奋!

    张文鸿(湖南女子大学教师):物权法的出台,会让广大百姓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有利于提高百姓的安全指数和幸福指数;有利于提高广大百姓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国家安定、社会和谐。期待物权法早日颁布!

    龚道学(金科园社区居民):物权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中卖出的重要一步!它是我国的“经济宪法”和“市场经济法律总纲”!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与城市居民不同,农户只有一处宅基地,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物权法中有关宅基地的条款,让农民兄弟的心踏实许多!

    曾宪邦(施家港社区居民):新建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通风和采光;房主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各种形式的污染……物权法对老百姓利益的保护具体实在!

    沈明明(便河街社区居民):有个地方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有人因违反某项政策,而被乡干部扣留了部分财物。当村民交完罚金后,发现财物已经受到了损坏。物权法出台以后,相信这种事情就不会再发生了!

    范利民(建湘新村居民):大家都饿肚子,哪来的国富民强?物权法激发人们依靠合法途径创造财富,是一部利国利民的好法!

    何首乌(网友):物权法对民生的保护是显而易见的!人民要安居乐业,没有一部法律来保护怎么行?我们不能因为这部法律“有可能”保护了“腐败”,而就宁愿自己也光着身子一起挨冻。

    长天孤鹜(网友):以前我们经常强调“个体绝对服从集体”、“集体利益高于一切”,在某些时候就变成了对个体权利的漠视。物权法对个体与集体利益给予平等保护,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里程碑,它将更加激发民众创造财富的热情。无疑,物权法将为人民富裕、国家财富的积累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石!

    便便砸在老鼠头上(网友):物权法早该通过了!对百姓来说,最起码以后打官司多了些法律依据。

    凤凰淑女(网友):“文革”期间,冲进门抄家产的事情时有发生,可谓是无法无天。现在,那样的事不可能再发生了!有了物权法,擅闯民宅即违法!

    二、物权法立法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还需继续完善立法、普法和执法工作!

    徐威宜(自由职业者):如果没有物权法,就容易产生一些财产纠纷,建议媒体对物权法的作用进行大力宣传,以减少纠纷、促进和谐。

    石爱伟(泉塘社区):群众不都是法律专家,大部分人并不熟悉那些深奥的法律术语。如果将来颁布了物权法,建议司法部门免费发放物权法文本,并组织法律专家对群众进行宣传解读。

    罗正坤(省作协会员):对来源不明的财产进行有效界定。如果界定并确认其为非法所得,不但不能进行保护,还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杨武(高桥社区居民):有法可依是第一步,今后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真正发挥这部法律的效力!

    香水百合(网友):即使这次物权法能够通过,也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待时机成熟后,其中很多条文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以更好地服务百姓生活。

    燕子隼(网友):一个完整的物权法系的构建,除了基础性的物权法,还需其他诸多法律法规与之配套,今后全国人大还需加快国有资产法等法律的立法进程。

    可怜人儿(网友):物权法通过之后,在对违法所得的界定程序上,必须非常审慎、严谨,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

    曾宪邦:为了使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建议免征农村房屋土地使用税。

    陈义明(西湖社区居民):物权法颁布后,开发商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且肯定会把这部分成本摊到消费者头上,购房者的成本将大大增加,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与湘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空连线

    谢浮名(网易“你说话吧”论坛版主):今年的“两会”上,广东省政协委员厉有为上交“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提案指出,应该取消“合法的”三个字,国家应对所有的私有财产予以保护。因为“保护私有财产法案”通过的本意是要保护所有私有财产,但现在只对“合法的”予以保护,事实上,私有财产这么多,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有无发生转化,谁又能认定得了?厉有为认为,国家在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上,应该取消“合法的”三个字。请问,政协对这个提案是怎么讨论的?

    心还革命(网友):厉有为提案的法律用词虽不是很准确,但他无非是说:“在没有证据证明并由法院判决是非法财产之前,私人占有的财产都应当受到保护。”这无疑是对的,因为它是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在没有证明私人占有的财产是非法财产之前,都应当推定为私有(合法)财产而加以保护。这是对公权的必要限制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田儒斌(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老爹公司总裁):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其中并没有“合法的”三个字。但可以肯定的是,受保护的私有财产只能是合法的。

    四、关于征地拆迁的讨论

    赵文峰(湖南大学法律硕士):假如某地要修铁路进行征地拆迁,有人认为自家住宅是块“风水宝地”,花多少钱都舍不得拆怎么办?是让铁路绕道还是进行强制拆迁?

    于正印:物权法都快出来了,我们的观念要及时更新!物权法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保护私人合法财产不受公权力侵害!不管是修铁路还是修高速公路,只要房屋是私人合法财产,再大的弯也得绕!

    胡子郎(星辰在线“你说话吧”论坛版主):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更大的私人合法利益的集合,我个人认为,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补偿,应该进行强制拆迁。

    姚志强(企业干部):有关部门要多做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再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相信老百姓都会顾全大局,最终会同意拆迁的。

    杨建伟: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国家有权调整土地的使用权。只要补偿合理,就不会遇到拆迁难的问题。

    罗一荣(法理学硕士):虽然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当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相冲突时,我认为还是要坚持国家利益至上。

    五、法律专家现场释疑

    1.当不同法律相冲突时,怎么办?

    何首乌:法律体系建设是个庞杂工程,难免会有一些法律相互冲突。面对这种问题,应该怎么办?比如,城市规划法和物权法相比,哪部法的效力更大?

    杨建伟:这涉及到一个法律级别的问题。从法律效力上来讲,从大到小依次是:宪法;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如物权法、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城市规划法;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家部门或地方颁布的行政法规。当不同的法律法规有不相符合的地方时,下位法要服从于上位法;从颁布时间上来看,先法要让位于后法。

    2.拆迁补偿标准应如何确定?

    何首乌:谈到物权法,征地拆迁始终是一个热闹话题。拆迁补偿标准应如何确定?

    杨建伟:我认为,必须要平等保护拆迁户和开放商的利益:拆迁补偿标准要稍稍高于新商品房市价。这样,拆迁户既能买到新房,还能尝到一些甜头,同时又不给开发商造成太大的成本负担。

    (物权法草案第49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编者注)

    3.是否应追究企业“原罪”?

    袁礼成(伍家岭社区居民):有些企业的“第一桶金”是靠非法手段获取的,但后来又依靠合法经营将企业做大了,对其财产应该怎样进行界定?

    杨建伟: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必须保护形式上合法的财产。其实质是否合法,必须由法院通过一定程序进行验证。一旦确定其财产来源不合法,就不应该进行保护。不错,有部分企业是有“原罪”的,比如虚报注册资金或者偷税漏税。国家法律绝不会豁免“原罪”,但如果过了追溯期限则另当别论。企业违法所得的“黑金”,必定受到法律的追究;对企业合法经营所得,必须依照物权法保护。正所谓“一是一,二是二”。

    4.是否可以没收违章摊贩的私人物品?

    范利民:如果有摊贩违章摆摊设点,执法部门可以没收其私人物品和工具吗?

    杨建伟:相关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但物品和工具只要是其合法财产,就不能没收(除非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可以没收)。

    【第59期“你说话吧”形成以上主要观点。您持哪种观点?欢迎读者登录星辰在线、网易、TOM等三家网站的“你说话吧”论坛继续参与讨论】

    本期现场主持:李辞

    本期话题整理:周伟 王勇智

    星沙之声“你说话吧”留言板

    【电话录音】

    139××××0596:百姓对物权法知之不多,在物权法草案获得通过之前,有关部门需要先向全社会进行必要的普法教育和宣传,让大家先初步理解这部法律,然后再征求意见。但是这个前期工作没有做。所以,这里也反映了我国目前立法不够科学、不够严谨的问题。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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