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热点关注 | 法制新闻 | 法律顾问 | 诉讼仲裁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侵权纠纷 | 建筑房产 | 婚姻家庭 | 刑事辩护 | 行政争议 | 知识产权 | 涉外法务 | 制度文书
当前位置:文章首页 >> 债权债务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2008-01-29 16:29:2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51  文字大小:【】【】【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4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1]37号《关于认定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它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本批复施行后,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复,但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除外。

  此复 


责任编辑:xutao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更多

·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

推荐文章

更多

·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

热点文章

更多

·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联系我们 | 媒体报道 | 工作相册 | 工作日志 | 本站服务

Copyright 2006-2008 www.cs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长沙律师网版权所有 湘ICP备06003863号
徐涛律师手机:13707319816 业务联系邮箱: xt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