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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给儿子改名失败 母亲状告公安局

2008-01-28 11:12:5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4  文字大小:【】【】【
简介: 夫妻离婚后,母亲想把跟随自己生活的儿子改名,可是前夫却不同意这样做,母亲到公安局去申请改名也因此受挫。她迁怒于公安局的“不作为”。   昨天,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行政案件说明,离婚后给未 ...
   夫妻离婚后,母亲想把跟随自己生活的儿子改名,可是前夫却不同意这样做,母亲到公安局去申请改名也因此受挫。她迁怒于公安局的“不作为”。

  昨天,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行政案件说明,离婚后给未成年的子女改名字,必须是经过父母双方认可的。

  两年前张霞与丈夫刘扣平离婚,儿子刘小冰由张霞抚养。她试着忘记那段不愉快婚姻,可每次一想到儿子姓刘,就不由自主地想到了前夫,这让她感到很沮丧。为了消除前夫的阴影,她打算让儿子跟自己姓,琢磨了好一阵,她决定给儿子改名叫“张旭君”。

  张霞知道改名字要到公安局去申请,于是今年7月24日她来到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要求给儿子改名。“儿子的爸爸同意吗?”她没想到,公安人员抛出了这么个问题。刘和平并不同意给儿子改名,可张霞觉得这与前夫无关,公安局也不能管自己的“家务事”。

  过了两天她又到公安局去申请,同样没有被受理。今年8月底她将栖霞区公安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儿子办理更改姓名。

  栖霞区公安分局在法庭上说,不予办理更名的依据是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南京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父母离婚后来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必须经离婚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张霞和她的代理人则认为,法律赋予公民享有姓名权,公安部的“批复”和南京市公安局的“通知”不是法律,不能作为不于办理更名的依据。

  栖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刘小冰是张霞和刘和平的婚生未成年子女,为无行为能力人,其姓名权应当由张霞和刘和平共同行使。

  公安部的“批复”和南京市公安局的“通知”虽然不是法律规定,但并不违反上位法精神,其作为规范性文件是合理的、谲当的,公安分局按此规定对张霞单方面的更名申请作不予办理的决定是合法的。据此法院昨天判决驳回了原告张霞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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