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文军、张云刚于2005年6月登记结婚。傅与前妻育有一子,张与前夫育有一女。2006年8月,张云刚体检时发现,在采取节育措施情况下其已意外怀孕,同时被查出患有糖尿病。2007年4月12日,张云刚生下一男孩。被告密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为其属于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对傅文军、张云刚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142990元的决定。
原告认为,其发现意外怀孕后,屡次要求医院为其做人流手术,但医院均已张云刚患有糖尿病为由予与拒绝,此超生行为并非人为故意。故其认为被告做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则认为,原告拒绝接受胰岛素治疗致使血糖居高不下是致使医院未对其进行引产手术的直接原因,诉求法院维护其合法、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