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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下这种合同,埋下后患无穷

2019-03-14 10:14:5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签下这种合同,埋下后患无穷究竟是什么合同,竟然这么可怕?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告诉您:这种合同,俗称“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合同的正文部分留有空白,缺乏权利义务等具体内容的合同。 ...

签下这种合同,埋下后患无穷

究竟是什么合同,竟然这么可怕?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告诉您:

这种合同,俗称“空白合同”。

空白合同,是指合同的正文部分留有空白,缺乏权利义务等具体内容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由于合同内容留有空白,可能被视为对约定事项的无限授权,导致手持合同的一方可以任意补充,存在很大法律风险。

本期案例就是因一份空白担保合同而起……

01

签名,愿意提供担保

王蓉资金周转不开,

需要向银行贷款,

银行要求王蓉提供担保。

王蓉想到了自己好友李顺,

便与他取得联系,

希望李顺能为自己的贷款提供担保。

考虑到与王蓉多年的交情,

也出于对王蓉的信任,

李顺答应为王蓉担保。

就一些细节问题商谈过后,

王蓉拿着银行出具的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保证担保承诺书》

找李顺签字。

尽管上述材料都是空白合同,

借款人等信息尚且空缺,

李顺对此并未提出异议,

直接在贷款材料上签了字,

交由王蓉带走。

02

质疑,声称遭受蒙蔽

两年后,

银行拿着载有李顺签名的贷款担保资料登门,

告知李顺:

借款人到期未能还贷,

李顺作为担保人

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顺方才想起两年前

为王蓉提供担保的事情。

错愕之余,李顺仔细查看了银行带来的贷款资料,

却见借款人一栏里并非“王蓉”,

而是王蓉的女儿“王小蓉”。

见此情形,

李顺连忙喊来王蓉对质。

李顺  王蓉,当初你说你要向银行贷款,基于对你的信任,我才同意给你提供担保的,怎么到头来却是你女儿贷款?原来,你是在骗我给你女儿担保啊。

李顺,听我给你解释,确实是我向银行贷款,但因为我先前个人贷款已经超额,不得已之下,才以我女儿的名义办理贷款。

王蓉 李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反正我就认定一点,我根本没有为王小蓉提供贷款的意思,是在受蒙蔽的情况下才在担保资料上签字的,属于“重大误解”,所以,担保不能算数!

于是,

李顺到法院起诉,

请求撤销担保合同及担保承诺。

03

判决,担保合同有效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担保合同有效,

驳回李顺的诉讼请求。

李顺不服,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后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证人明知借款保证合同上未载明借款人仍签名担保是否构成对借款人的误解,并因此导致合同可撤销。构成可撤销合同的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重大误解须是误解者自己的过失所致

误解本质上是个认识问题,是行为人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即认识缺陷。是因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缺乏签订相关合同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信息、经验等而产生的。行为人签订合同时作出的有违其签订合同目的的意思表示缘于其认识缺陷,不是行为人有意为之;若是故意为之,则不构成误解。如果由于误解者本人过失以外的原因导致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产生错误认知的,则不构成重大误解。如由于受合同相对方的欺诈,而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产生错误认知的。

二、因重大误解作出的意思表示须违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意思表示是本人将其意思传达于外界之行动。构成意思表示之因素有二:一是行为意思,亦即意思表示之内容;二是表出之意思,即此采取行动,使行为意思到达外界或者对方之意思。在重大误解情形下,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者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继而产生对合同内容等因素的误解,导致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的意思相违背。

三、重大误解须对误解人造成重大不利后果

重大误解合同的内容只要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不包括订立合同的动机、合同用语的使用上发生误解。误解通常指一方当事人的误解,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都有误解的情况。误解是否重大的认定通常情况,可以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错误所涉的内容是否重大,例如对于标的物性质的错误认知可能构成重大误解,但对于某些无关紧要细节的错误认知,则不构成重大误解;二是错误对于表意人产生的不利后果是否重大,造成“较大损失”,如果基于错误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对表意人产生重大的不利后果,则不应认定其构成重大误解。

 

四、本案中当事人并不构成重大误解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保证人,在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前理应明确为谁担保,通常应当在包括借款人姓名在内的合同内容填写完整后才签名担保。在本案中,王蓉要求李顺在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等资料上签名担保时,上述资料上未载明借款人,按常理和交易习惯,李顺当时理应要求先载明借款人再签名作保,李顺在未载明借款人的上述资料上签名担保,即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内容的法律后果,应当认定,王蓉之后确定并补填借款人为王小蓉,在李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之内。综上,为王小蓉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不违背李顺签名担保时的真实意思,不构成误解,故本案合同非因重大误解而签订。

法官寄语

合同一旦签订,如无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则当事各方必须受其约束。因此,合同签订前须秉持审慎态度,当事各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力求填写完整,避免“空白合同”情形,从而更好地避免可能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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