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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迷你KTV侵权案宣判 侵权方被判赔偿200万元

2018-04-25 09:33:3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国内首例迷你KTV侵权案宣判 侵权方被判赔偿200万元 两个迷你歌咏亭为何被搬进法庭?原来,这是一宗迷你KTV侵权案的庭审现场,为证明侵权,原告方将两个迷你KTV并排放在一起,进行外形、色彩、内部设计的对比。昨 ...

国内首例迷你KTV侵权案宣判 侵权方被判赔偿200万元

 

两个迷你歌咏亭为何被搬进法庭?原来,这是一宗迷你KTV侵权案的庭审现场,为证明侵权,原告方将两个迷你KTV并排放在一起,进行外形、色彩、内部设计的对比。昨日下午,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公司”)诉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狗公司”)、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展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在南沙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微狗公司、山展公司共同赔偿原告200万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咪哒精灵”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及擅自使用与“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装潢近似标识的商品,并在三个月内回收并销毁已经销售和使用的侵权商品。

案情:小型练歌房视觉上无差别 原告索赔1000万元

作为国内迷你歌咏亭行业的首例著作权维权案,该案一审立案、开庭时就受到关注。有业内人士称,相关裁判结果预计将对该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017年7月20日,艾美公司向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微狗公司、山展公司、吴某辉、陈某利侵犯“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的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四名被告赔偿1000万元损失,并立即停止侵权和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艾美公司称,艾美公司是“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以下简称“咪哒minik”)作品的著作权人,2016年该作品即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咪哒minik”投放市场后,该产品外形、色彩、图案等搭配组合形成了独特的显著特征。被告微狗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一款产品“聆嗒minik”在市场大量销售。因此,艾美公司以被告产品侵犯著作权,使用“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产品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装饰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四名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争议:涉案练歌房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原告起诉内容,被告微狗公司和山展公司并不认可。他们认为,原告的产品不具备独创性且艺术创作高度不符合美术作品被保护的基本要求,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原告产品为依常规设计建造而成,产品本身缺乏艺术美感,也不能作为建筑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另外,对于原告起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认为其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存在区别,不构成实质相似。原告的产品非知名商品,装潢及装饰非原告特有,被告并没有模仿原告商品的装饰装潢,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整体区别明显,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及误认。

据了解,2016年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曾授予艾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专利所附图片显示与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咪哒minik”产品形状基本一致。不过,就在本案立案后几天,该外观设计专利即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无效。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围绕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聆嗒minik”外侧的卡通形象组合图案与“咪哒minik”外侧相同位置的“咪哒精灵”美术作品中的卡通形象,其动作、表情、排列组合等相似,两者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认定“聆嗒minik”产品已构成对艾美公司“咪哒精灵”美术作品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犯,应承担赔偿责任。

艾美公司提交了多份《购销合同》、大量宣传报道文章等证据,足以证明“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聆嗒minik”产品在相同位置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装潢,已构成擅自使用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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