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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强奸后未阻止他人强奸,两人行为是否构成轮奸

2018-03-22 09:41:22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探讨】强奸后未阻止他人强奸,两人行为是否构成轮奸行为人在单独实施强奸行为后,另一行为人准备再次对被害人进行奸淫,行为人没有能够有效阻止奸淫的发生,两人的强奸行为是否应属于轮奸?您如何看待本案中被 ...

【探讨】强奸后未阻止他人强奸,两人行为是否构成轮奸

行为人在单独实施强奸行为后,另一行为人准备再次对被害人进行奸淫,行为人没有能够有效阻止奸淫的发生,两人的强奸行为是否应属于轮奸?您如何看待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

案情

2016年6月17日晚,李某以过生日为由邀请柯某、董某、以及王某(女)聚餐。四人聚餐后,王某已呈醉酒状态,后四人共同开了一个房间睡觉。次日凌晨3时,董某起床上厕所时,趁王某熟睡、不知反抗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此期间,柯某醒来发现董某的行为。后柯某上洗手间回来后,也临时起意与无法反抗的王某发生性关系。董某见柯某准备奸淫王某,上前制止,遭到柯某拒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两个人的强奸行为是否应认定属于轮奸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两个人的强奸行为属于轮奸,理由在于董某虽然未与柯某进行预谋或者沟通,但其在自己奸淫完后看到被害人遭受第二次性侵害时,未有效制止柯某的行为,继续留在宾馆房间里直至柯某完成奸淫行为。因为柯某和董某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且双方互相知道对方的强奸行为,所以可认定二人在犯罪的过程中达成了犯罪联络。刑法对轮奸行为加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被害人在同一时间内遭受两人以上的强奸行为,其所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屈辱要比一人实施强奸行为要严重得多。从本案来看,被害人遭受两次性侵害的犯罪结果与一般事先有预谋的轮奸行为并无区别,对二人应认定轮奸。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两个人的强奸行为属于轮奸,原因在于在被告人董某奸淫被害人的过程中,柯某只是在旁边观看,并未提供任何帮助,董某也不知柯某清醒的事实,难以认定两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其次,在柯某准备奸淫被害人时,虽然董某有制止的言行,但是对于董某来说,其并不负有有效阻止柯某奸淫行为的义务。因此,两人各自单独成立强奸罪。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本案不应认定两个人的强奸行为属于轮奸。

轮奸,又被称为集体强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的性关系的行为。轮奸是属于强奸罪规制的范畴,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认定行为人的强奸行为属于轮奸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轮流奸淫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轮奸的行为。但在本案中,笔者认为董某和柯某的强奸行为双方并无达成共同犯意,未实施轮奸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不应该认定存在轮奸。

一.柯某不属于片面共犯,不存在片面轮奸。

片面共犯指的是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我国主流观点认为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且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因为柯某是后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所以我们只需要判断柯某是否成立片面共犯,即柯某的强奸行为是否形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轮奸。在本案中,柯某在董某对王某进行奸淫时,仅旁观,并未实施任何帮助行为,在其本人实施强奸行为时也并未与董某进行具体的犯罪意思联络。由此可以看出柯某并不认为其在与董某共同犯罪。因此,柯某不属于片面共犯,两人的强奸行为中不存在片面轮奸。

二.两人实施强奸行为时并无共同犯意

首先,第一种观点认为存在轮奸的主要理由是董某的先行强奸行为与柯某的后续强奸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董某有义务有效的阻止柯某的强奸行为。但笔者并不赞同该观点,因为笔者认为董某在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其强奸行为已经停止且危害后果已经产生,此时的董某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且犯罪状态已完成。若因行为人积极的制止行为来推定其具有阻止的责任,显然与事实不符合,也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规定。因此,董某在柯某对王某实施强奸行为时无阻止的义务。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行为人对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被害人实施相同的危害行为并不能说明两个行为人拥有共同的犯意。

其次,本案的客观事实表明,在董某和柯某各自实施强奸行为时,相互之间并无没有提供帮助行为,也没有教唆行为的发生,相互之间也无共同预谋。在柯某实施奸淫行为时,虽然董某有制止性的言语,但未从根本上阻止柯某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董某在主观意识中是不希望柯某的强奸行为产生,两个人也并未形成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除此之外,行为人也没有默示的行为来表明双方有共同的犯意。因此笔者认为观点一认为柯某和董某达成了犯罪联络的理由并不成立。因此,在主观上,两个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相互之间无意思联络,不存在轮奸的共同犯意,只存在基本的强奸的故意。

三.两人并未实施轮奸行为

轮奸行为一般发生于共同犯罪之中,因为轮奸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意且实施轮奸行为,因此行为人应该均为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在本案中,王某在客观上遭受了“轮奸”的后果。换言之,“轮奸”的危害后果已经产生。但是,笔者认为客观上危害后果的发生并不能够说明两个人实施了轮奸行为。虽然被害人遭受了“轮奸”的不法侵害,但是不能单纯地依据两个连续的强奸行为就认定其属于轮奸,本案中行为人的强奸行为各自独立,互不影响,不能认定为属于轮流奸淫。另外,正如前文所述,行为人主观上对于轮流奸淫并无共同犯罪的意图。而在客观上,两个行为人皆实施了强奸的行为。但因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联络,客观上要求行为人都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虽然本案中被害人遭受到了“轮奸”的后果,但因两个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客观不统一,因此并不成立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简言之,董某和柯某的行为属于单独的强奸行为,不属于轮奸行为。

结语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柯某不属于片面共犯,董某和柯某只是出于强奸的故意各自实施了单独的强奸行为,所以董某和柯某的强奸行为仅成立单独的强奸罪,无轮奸的加重情节。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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