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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2018-01-30 10:28:53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 有关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今天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徐涛律师接待了一位有关劳动纠纷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本人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有关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总结如下。(一)合同到期后 ...

   

                有关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今天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徐涛律师接待了一位有关劳动纠纷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本人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有关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总结如下。

(一)合同到期后,单位未及时续签书面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表示,合同到期继续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与员工补签合同,未补签合同的应该自到期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起计算双倍工资。合同到期后一年仍未补签书面合同的,视为双方订立无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计算双倍工资的最长时限是11个月,从到期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起算。


但是存在如下两类情况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双倍工资: 

 

1、劳动者采取不当手段恶意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如劳动者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通过找替身代签等手段,致用人单位未与其本人签订真实的书面劳动合同; 

 

2、企业人力资源高管利用自身的工作或职务便利,故意造成未签订书面合同假象。如一些企业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过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高管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是否还可以到期为由终止合同?

首先,应明确合同到期的时间点界定。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如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则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节点应为2017年12月31日24时。如单位上下班时间为朝九晚六(朝八晚五),则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18时(17时)。当然,若12月31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那么过了合同到期的时间节点,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是否还可以终止合同呢?根据本人目前司法实践的经验,可以总结如下: 

1、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再以合同到期为理由终止劳动合同,更不得无任何法定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会被视为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2、双方应及时补签书面合同(满一年后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

徐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如下情形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1、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直接通知员工终止合同; 

2、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合同,但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员工拒绝签订导致终止。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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