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出于降低借贷回款风险,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要求需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然而实践中,各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同一个地方的情况非常常见,那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本律师近日就遇到一个大学咨询该问题,对此本律师从法理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对其进行了解答。
在他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实际上涉及民间借贷合同和保证合同两个法律关系。而担保合同是民间借贷这个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因为主合同产生的诉讼及于从合同的,在管辖上应当参照主合同进行确定。对此《担保法解释》第129条亦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此,出借人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且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同一辖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确定管辖权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仅起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或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则应当由保证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可以从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管辖确定原则推导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