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破产债权是管理人履行职务中的重要工作,因为只有确认破产债权的数额、性质等事实关系,才有利于开展后续的破产工作,那么审查破产债权应当坚持什么原则呢?
通过借鉴深圳方面破产法律实务方面的经验,结合破产债权审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在审查债券时应当坚持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所谓形式审查,是指管理人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形式进行审查,包括债权申报是否采用了书面形式、债权人是否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是否提交了证实债权申报主体资格、证实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明材料。
而实质审查,是指管理人应当对债权申报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1、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但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2、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证据真实、合法、充分,或者虽然证据不足,但债务人财务记录有明确记载或者有其他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证据、财务记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确认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