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约定的住所地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怎样确定管辖法院呢?对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李玉德律师认为,应当由合同签订时的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并作出如下法律分析:
立法者设计协议管辖的本意是为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双方在选择管辖法院时是明知,并在签订合同后得到了确定。即便后续住所地发生变更,亦不受影响,否则就违背了当事人当初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利于维护管辖秩序的稳定。再者,《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条也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的住所地已经变更的应当由合同签订时的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