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实际交付货币的地点不一致的,应当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呢?对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李玉德律师法律分析如下:
实践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签订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签订地、履行地不一致时,应当以约定的地点为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即便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法院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当事人在约定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时,双方已经对管辖法院已经产生了预期,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千变万化。对于这一法律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当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约定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