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购房者买房时候,遭遇购房陷阱的情况市场见诸与新闻,如“一房多卖”,那么购房者应当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李玉德律师为你解析如下:
“一房多卖”是指房屋产权人将一处房产分别卖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获取多份房屋价款的行为。由于只有“一房”,房屋出卖人没办法向多个买受人履行交房义务,最终多个买受人无法获得房产。现实生活中究竟存在哪些“一房多卖”的情形呢?在此,我举以下三个类型的例子:
1、出卖人就一套房屋分别与多个真实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房多卖纠纷;
2、商品房开发建设中的以房顶账行为引发的一房多卖纠纷;
3、房地产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房二卖纠纷;
那么作为弱势一方的购房者如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应向住建部门反映情况,由住建部门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那就要拿起法律武器了。
一般卖房者违约的处理
一般卖房者是指将自己居住或者经营的房屋出卖给他人,从而取得现金的个人或者企业。如果一般卖房者违约,应该依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一般卖房者违约,不能适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的规定,因为《解释》只调解商品房买卖纠纷,不调解一般卖房者和买房者之间的纠纷;也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该法所调解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一般卖房者不属于经营者的范畴。
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的处理
首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订立的两份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可根据《解释》中的规定进行处理。《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无法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买受人的法律救济,即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可根据《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