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条”“欠条”形式发生的争议,并不都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买卖合同关系中,因买受人拖欠货款而出具了“借据”,或者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因拖欠建设工程款而出具“欠条”,然而事后却无力清偿到期款项遭到债权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到法院的情况。对此,法院是以民间借贷还是以其他法律关系纠纷立案受理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李玉德律师为您法律解析如下:
首先,我们先明确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概念,在民间借贷合同当中,支付货币的一方称为出借人,接受出借人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而民间借贷关系与买卖、建设工程等法律关系是意思表示不完全相同的法律关系。合同性质不能仅仅凭借合同名称来定,应当是根据合同内容涉及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6号)对此已经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管辖权”。因此即便当事人出具了“借条”、“欠条”等符合民间借贷纠纷的表征,但如果双方因基础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仍然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来审理案件。
综上,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发生争议的,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关键是要看,双方是否对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存在争议,没有争议的,可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如有争议,仍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