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在借贷关系中,还是在买卖过程中,经常有抵押存在,并且以用房子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居多。不过因抵押的程序瑕疵,经常导致抵押不成立,当事人还不自知。
在我处理过众多的案件中,以下两种情况居多。
1、对方用房子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签了抵押合同后拿了产权证书,但是没有办理登记;
2、对方用房子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只口头上说了句,然后拿了产权证书,但是没有抵押合同,也没有办理登记。
每当碰到这两种情况,我也只能在心里头无奈的笑笑,然后告诉当事人,这样抵押是不成立的,再说证是可以补办的。
规 定
今天我再给大家说说用房子或土地抵押的正确方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在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财产上设定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抵押效力。
徐寅罡律师建议
所以,设立房子或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要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应当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然后一定要到房产或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这样抵押才发生效力。
徐寅罡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