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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加盖分公司印章,合同有效吗?

2016-03-07 21:19:55  作者:徐涛律师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合同上加盖分公司印章,合同有效吗?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提示您: 企业在对外往来业务合同中使用分公司印章,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

合同上加盖分公司印章,合同有效吗?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提示您:

    企业在对外往来业务合同中使用分公司印章,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印章,一般认定为合同有效,由总公司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相关案例】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293号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联高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王飞系建工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以建工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属职务行为。2008年7月15日王飞以“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名义与联钢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虽然该合同上的公章与建工分公司营业执照上所载的名称非完全一致,但建工公司在与江北联钢签订调解协议时,应当已看到过该公章,并且建工公司就王飞出具的盖有“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的公章的欠条而与联钢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说明建工公司对王飞代表建工分公司购买钢材的行为是确认的,联钢公司也完全有理由相信王飞的身份和权限,因此王飞以“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名义与联钢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系职务行为,其效力归于建工分公司。建工公司认为王飞系个人行为,不予采纳。建工公司以“疏忽”为由否认该公章代表建工分公司,理由不足,不予采信。联高公司代办运输、将货送至宁海县城内交接,符合合同的约定,建工公司以其在宁海无承接项目为由认为与公司无关,系王飞个人行为,不予采信。联高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建工分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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