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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2015-08-21 16:50:22  作者:徐寅罡律师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 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如何区分的?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 ...

    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如何区分的?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下文是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徐涛律师团队成员李玉德律师为您收集整理的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

  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重婚罪的认定。

  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体要件。配偶是指《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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