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认为,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徐涛律师认为破产债权有四个基本特征:
一、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
一般情况下,破产程序启动之时作为分界点,之前成立的债权被列入破产债权,之后成立的债权则被列为共益债务进行支付。
二、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破产程序必然奉行实用主义原则,以货币估值和分配作为进本进行手段。破产程序的特征和破产法体系设计的特点在于破产程序所处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表现为或能够折合成一定数额的货币,因此破产债权须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三、须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自破产程序中受益的债权
一方面,破产债权需要经过合法的申报程序才能通过破产程序得以实现,另一方面,经合法申报的债权需要经过破产管理人审查和债权人会议的确认。破产法体系需要维持正当合法的程序性以保证破产程序最终结果的正当性。因此需要权利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之初即对自身权利进行申报,即是为了随后进行审查和确认的必要,也是表明权利的主张。
四、破产债权是不能完全实现的债权
一方面,纳入破产债权意味着该项权利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债务人企业丧失清偿能力状态的存在,破产债权不能够得到百分之百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