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根据多年执业、多次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实务经验总结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经营、管理和处分权,以及保证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所需要享有的权利。
根据《破产法》第25、26和6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破产管理人的职权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使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所需要的职权,主要为经营性权利和行使法定职责两种类型,经营性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破产法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框架下依据“商事判断原则”作为职责履行的标准;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以合法性以及事后所取得的法律效果作为衡量的标准和依据。另一部分就是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需要的职权,当然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职责也应以合法性以及事后所取得的法律效果作为衡量的标准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