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女方怀孕后因为种种原因瞒着男方私自去做了人工流产,而男方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男方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故到法院请求赔偿。对男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认为:
这类纠纷的关键点是,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起享有生育权有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持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