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作为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的法律规定在婚姻法第32条,对于该条款,需要作一些说明:
1、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感情破裂造成的分居,如果仅仅是工作等原因造成分居两地,则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分居”。
2、分居两年应当是连续满两年。
3、主张“分居满两年”的一方需提供相应证据。实践中许多当事人确属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但因对方不承认,而自己却又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从而导致法院未予以采纳。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即使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与条件也很多,不仅仅只有分居满2年一个条件。
5、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因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提醒您,双方婚姻关系,应经过办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才正式解除,因此分居时间再长双方婚姻关系也不可能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