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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版)

2013-11-19 21:06:4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99  文字大小:【】【】【
简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31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440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609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870元;3、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0028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35.7 ...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319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44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609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870元;
3、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0028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35.7元。
4、伙食补助费: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
省内 30/人、天 外省 50/人、天
说明:1、以上第1—2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统计数据,第4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规定的标准。
2
、死亡赔偿金根据户籍(城镇、农村)性质参照第1项标准按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户籍性质参照第1项按20年计算乘以伤残等级系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小孩抚养费计算到18岁,不满60岁的计算20年,超过60岁的超过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
、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第3项),计算六个月。
4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该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见后附表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5
、交通事故受伤后可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前期、后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死亡的另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责任编辑: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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