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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文章首页 >> 合同纠纷 >> 法律法规 >>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2013-11-18 15:25:42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4  文字大小:【】【】【
简介:。《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用人单位办事机构的所在地为其住所。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劳动合同文本中要记载的用人单位的住所必须标明具体地址。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符号。劳动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记,也即身份证上所载为准。
  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即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都必须载明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工作的任务等。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位置。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责任编辑: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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