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司机”背后的法律问题
徐 涛 律师
近日,长沙好司机在一小女孩坐过公交站后,充满爱心的调头去接小女孩,这种行为获得了大家的一致称赞,并被誉为“中国好司机”。
在我们为该司机爱心举动交口称赞时,同时将该事件进行回放,“8月16日上午8点40分左右,在长沙星沙湘龙小学公交车站,一位年龄约5岁的小女孩被母亲送到了长沙星沙205路公交车上,小女孩的母亲告诉司机姚庆龙,小女孩的奶奶会在紫薇路口公交站接孩子,希望司机能够提醒小女孩下车。”这是网络上所描述的当时的前期过程。
且慢,一个只有5岁的小女孩,法律意义上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实生活中还在上幼儿园,处于懵懂状态的小孩子,作母亲的怎么可以随意的即让她一个人乘坐公交车?该母亲是真的很忙?小孩子真的很懂事?抑或对公交车司机就绝对信任?
而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该母亲将小孩送上公交车时,公交车即与其成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公交车有责任和义务将小女孩安全的送到目的地。如果因为公交车司机的原因导致小女孩出现意外,公交车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违约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事实上,对于年幼、重病等可能影响运输合同履行的乘客,公交车应当予以足够的注意,甚至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以该乘客不具备合同履行主体而拒绝其上车,否则,在该乘客上车后,公交车司机则须履行运输合同中所确定的义务。
由此可见,公交车司机是充满爱心的,与此同时却也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试想,假如真正出现意外,不单纯公交车公司须承担责任,该母亲又将承受多大的压力和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