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4日下午,七岁的柳冰跟着母亲来到花石镇先锋桥。母亲去了麻将馆打麻将后,年幼的孩子便独自一人来到马路上玩耍。由于此处正在修建一条干线公路,施工方便在路边堆放了许多片石。小柳冰在攀爬片石堆过程中,被滚落的石块压了个正着。附近一理发店店主听到孩子的哭声后,连忙赶过来将压在柳冰脚上的石头搬开并将他扶起。孩子头部流血且伤势严重,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近一个月时间,用去医药费2万多元,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仍需近2万元。
意外发生后,柳家认为,事故发生地段施工单位某建工集团公司违法施工,将建筑材料任意堆放,磊得过高构成高度危险,事发时又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才会导致柳冰受伤。该公司负责此标段日常事务的职工胡某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的业主单位、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未尽安全监管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5528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工单位在道路上堆放片石构成危险,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未派人看守,应对柳冰的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酌情承担损失的70%。柳冰的母亲只顾自身娱乐未尽到监护责任,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损失的30%。片石堆放于在建公路处,该公路尚未通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应担责。而业主单位曾多次发出通报要求施工单位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和配备专人看守,已尽到安全监督义务,也不应承担责任。胡某则系施工单位职工,受公司派遣负责此路段日常事务,是职务行为,故不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保险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了保险合同,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由其承担。法院依法判决施工单位赔偿柳冰损失3694元,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7017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