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热点关注 | 法制新闻 | 法律顾问 | 诉讼仲裁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侵权纠纷 | 建筑房产 | 婚姻家庭 | 刑事辩护 | 行政争议 | 知识产权 | 涉外法务 | 制度文书
当前位置:文章首页 >> 诉讼仲裁 >> 仲裁程序 >> 劳动仲裁调解结案利大于弊

劳动仲裁调解结案利大于弊

2010-11-19 16:22:13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67  文字大小:【】【】【
简介: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出现了大量的劳动纠纷,作为专业劳动仲裁律师,我们代理了数以百计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其中既有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没有签劳动合同 ...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出现了大量的劳动纠纷,作为专业劳动仲裁律师,我们代理了数以百计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其中既有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聘请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也有用人单位为了应对员工的起诉聘请律师代理劳动仲裁出庭,更有很多的用人单位为了合法有效的解雇员工聘请律师出具裁员方案。在提供这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更多的倾向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能够调解结案,对双方而言,利大于弊。

  调解结案能节约时间成本。从法律对劳动纠纷的救济程序来看,劳动纠纷案件经历的程序包括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审理、二审法律审理。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满意结果,往往需要经过一裁二审才终审。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二个月结案、一审普通程序六个月结案、二审三个月结案,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支付相关判决费用,还要经历三个月的执行期。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计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有的安排的时间达到了六个月,案件最终结案可能需要二年时间。对劳动者而言,往往是耗不起的。对用人单位而言,被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纠缠太多的时间,时间成本也比较大。如果能够采取调解结案,甚至在劳动仲裁庭审前就已经结案,对双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节约有十分重要意义。

  调解结案能节约诉讼成本。如果劳动仲裁经历一裁二审的过程,期间大部分当事人都聘请律师,三个诉讼阶段下来,双方当事人可能都要花费一小笔律师费,如果双方能够调解结案,可能在劳动仲裁阶段就调解结案了,在诉讼成本上,能节约两个阶段的律师费用。

  调解结案能快速解决争议矛盾。调解结案,一般双方当事人都要做出一定的妥协。对劳动者而言,可能是放弃一些申诉请求,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利益,但是,如果调解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书都规定用人单位在十日内支付调解费用,有的用人单位可能即时支付了相关费用,劳动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调解款项。对用人单位而言,调解的情况下,劳动者利益的放弃,本身是节约了成本,快速解决劳动纠纷,有利于营造比较和谐的劳资关系,同时针对劳动纠纷中出现的矛盾,吸取教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

  尽管调解结案存在诸多的好处,但是调解结案毕竟只是劳动纠纷案件结案的一种方式。当事人选择什么样的结案方式,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劳动仲裁中,还是存在许多判决结案的案件,其中有的是双方关系恶化,希望通过劳动仲裁判明是非;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不能理解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做法,不同意调解;有的员工可能不满意用人单位的调解方案。

        劳资关系是人们社会生活中十分重要的一种人际关系,如何处理双方的关系,既是劳动者不断面临的课题,也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发挥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用人单位的工作效率、以及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营造、和谐社会关系的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不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选择合适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十分重要,只要有可能的情况下,我都建议劳动争议双方采取调解结案的方式。

责任编辑:tang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更多

· 2015年劳动仲裁和劳动诉...
·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那些?
· 劳动仲裁调解结案利大于弊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
· 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注意...
· 教你如何从容面对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中证据的保全与固化
· 仲裁程序中,企业能否对...
·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申...
·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

推荐文章

更多

· 2015年劳动仲裁和劳动诉...
·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那些?
· 劳动仲裁调解结案利大于弊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
· 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注意...
· 教你如何从容面对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中证据的保全与固化
· 仲裁程序中,企业能否对...
·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申...
·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

热点文章

更多

· 2015年劳动仲裁和劳动诉...

联系我们 | 媒体报道 | 工作相册 | 工作日志 | 本站服务

Copyright 2006-2008 www.cs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长沙律师网版权所有 湘ICP备06003863号
徐涛律师手机:13707319816 业务联系邮箱: xt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