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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讲

2010-11-11 13:15:3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0  文字大小:【】【】【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2003年12月26日) 各位记者、各位朋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2003年12月26日)

各位记者、各位朋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天公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本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问题,向各位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制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第二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婚姻法》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对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它不仅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而且增设了一些新的制度。在法律作出重大修改的情况下,如何根据立法的本意,正确地将新的法律适用于处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指导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新《婚姻法》,我们在新的《婚姻法》通过不久,便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并于2001年12月正式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主要是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公布,对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审判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又组织力量进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由于《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司法为民的要求出发,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起草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2002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调研被列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当年的十大课题之一;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当年必须出台的十项司法解释之一。

  由于《婚姻法》涉及的问题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广大人民群众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起草工作十分关注。在起草过程中,特别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在报纸和网上公布征求意见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通过来信、互联网络和各种媒体,为我们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既有人民群众的迫切呼声,也有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既有下级法院法官们的愿望和要求,也有相关部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和支持。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帮助和支持,使我们倍受鼓舞,为我们起草好这一司法解释增添了信心。

  经过近两年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特别是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以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终于出台了。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无效婚姻、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债权债务等问题作出解释。这些规定,不仅凝结着起草人员的辛劳,也凝结着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正是在吸收大家意见的基础上,现在正式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稿子,与原来征求意见稿有了很大变化。据不完全统计,这次司法解释稿吸收入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多达数百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不是说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都能够找到具体、明确的依据了。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的其他问题,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继续加以研究解决。题。目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房屋问题的争议,多集中在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改房上。随着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行,当事人购买原来分给职工的房屋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由于当事人购买此类房屋时享受了国家规定的福利政策,所花费的购房费用远远低于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离婚时,双方对这类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房屋的价值并解决房屋的归属呢?为解决这一问题,这次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不宜以当初购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一方给对方相对应的补偿;二是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未得到房屋的,可以获得相对应的补偿;三是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五)关于夫妻间债权债务处理问题的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是困扰法官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难点,这次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如,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婚姻法》对这个问题的立法本意是: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利益,也要维护男女双方的个人利益。

  除上述内容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还在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军人离婚分割财产、夫妻分割企业中的财产、离婚诉讼保全、亲属财产赠与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的意义

  《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社会覆盖面极广。这次《解释二》的出台,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稳定婚姻家庭、保护儿童和妇女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这次《解释二》的出台,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总件数中,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接近90%。而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所占比例相当之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问题发生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合法和妥善的解决,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影响到公民的工作和生活,影响到人的全面发展,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次《解释二》的出台,实际是将司法为民的思想转化为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具体措施,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它对于促使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和谐稳定,促进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次,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有利于正确、及时、合法解决婚姻家庭纠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在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人民法院审理的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也不断出现新的类型,即使是传统的婚姻案件也不断出现新的特点。在这一新的社会条件下,如何贯彻落实新《婚姻法》的精神,解决现实的婚姻家庭纠纷,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任务。由于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根据已经发生变化的我国婚姻家庭的现实制定的,能够合法有效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例如,根据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个人拥有公司股票、股份的现实,这次司法解释就作出了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企业财产、股票和股份的规定;根据房改的精神,我们对如何认定房屋的价值,如何解决房屋的归属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中国目前的国情,我们作出了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返还彩礼的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正式实施后,将给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提供更加统一、明确的依据,有利于法制的统一,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再次,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在现代社会中,如何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衡量一个社会是不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把对子女及女方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我们这次制定司法解释时,也比较注意贯彻落实这一原则。比如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妇女往往在经济上不占据主导地位,对于家庭财产的经营管理等介入不多,而在家务劳动、照顾老人及孩子等方面付出较多等情况,在财产处理时都注重对女方权益的保护。再如,在涉及军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我们在考虑军人财产的特殊性的同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充分的考虑。我们的这一做法,不仅得到军队同志的支持,也得到全国妇联同志的支持。我相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正式实施后,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有效的维护。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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