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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新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规定

2010-11-11 13:08:4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6  文字大小:【】【】【
简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规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规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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