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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L先生与长沙某开发商商品房纠纷案件

2010-06-10 23:46:4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72  文字大小:【】【】【
简介: L先生在2002年的时候,即以工程款的方式,与长沙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购买该开发商的房产。这么早签订合同,从法律的角度和合同的约定来看,都应当是早就办理了产权证了。但是事与愿违,即 ...

    L先生在2002年的时候,即以工程款的方式,与长沙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购买该开发商的房产。这么早签订合同,从法律的角度和合同的约定来看,都应当是早就办理了产权证了。但是事与愿违,即使交房L先生住进去几年时间了,仍然没有办理产权证。而其中的原因就是因为原来的老总将这些房子卖出去后,又重新向银行抵押,骗取了大量的资金,携款潜逃了,留下了一个烂摊子让这些业主自己来承担。

    到了今年了,房产证仍然没有办下来的迹象。L先生终于坐不住了,带上相关的资料,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审查他全部的资料后,提出几点法律意见:1、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方有义务办理房产证;2、没有办理房产证,依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3、该项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办好委托手续,至相关部门收集相关的材料,及时将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事情出乎想像的顺利,在起诉后不久,对方法人即亲自到了法院,表达了愿意调解了意向,只是对于赔偿不愿意承担。事情到了这一步,根据哲学的主次矛盾,分析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要解决房产证登记的问题,赔偿只是次要甚至可以忽略的问题。

   经过来回几次谈判,双方基本达成调解协议:对方于7月中旬前办理完成房产证,如不能办理,则自愿承担违约金二十余万元,如办理完成,则只需承担一万元的赔偿。

   一起拖了近八年的事情,在一场诉讼中,得到了完美的解决。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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