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17264
|
|
原告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 2008-05-21 16:28:49 |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民事调解书 |
(2007)天民初字第2192号 |
原告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星沙镇潇湘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金柱,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力波,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志,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天心区科鹏文化用品专店经营业主,住长沙市芙蓉南路131号。
委托代理人徐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宏梦公司)诉称:2007年8月23日,宏梦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被告熊志的店内购买了宏梦公司拥有“虹猫蓝兔”形象著作权的“超级虹猫蓝兔传玩法多乐趣”玩具、“虹猫蓝兔”作业本及“虹猫蓝兔七侠传不干胶”本子等商品,湖南省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对此次购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07)湘长蓉证内字第1854号《公证书》。被告熊志的上述销售行为严重侵犯了宏梦公司的著作权,并造成了宏梦公司的经济损失,宏梦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熊志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二、判令熊志赔偿宏梦公司经济损失100 000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0 000元;三、由熊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宏梦公司创作了“动画形象设计美术作品-虹猫(二维、三维)”、“动画形象设计美术作品-蓝兔(二维、三维)”的美术作品。2005年3月9日,湖南省版权局出具作登字18-2005-F-048号、作登字18-2005-F-049号《作品登记证书》,对宏梦公司的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了登记。
2007年8月23日,宏梦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熊志经营的长沙市天心区科鹏文化用品专店内购买了宏梦公司拥有“虹猫蓝兔”形象著作权的“超级虹猫蓝兔传玩法多乐趣”玩具、“虹猫蓝兔”作业本及“虹猫蓝兔七侠传不干胶”本子等商品,湖南省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对此次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07)湘长蓉证内字第1854号《公证书》。宏梦公司认为熊志的上述销售行为严重侵犯了宏梦公司的著作权,并造成了宏梦公司的经济损失,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熊志立即停止销售原告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拥有“虹猫蓝兔”形象著作权的“超级虹猫蓝兔传玩法多乐趣”玩具、“虹猫蓝兔”作业本及“虹猫蓝兔七侠传不干胶”本子等商品;
二、原告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熊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熊志自愿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 000元。
本案诉讼费2 500元,减半收取1 250元,原告湖南宏梦卡
通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审 判 长 赵 纯 代理审判员 杨 霞 人民陪审员 江 卫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欧 燕
| | |
此文书已被浏览 170 次 |
|
|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