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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涛律师参加你说话吧活动

2008-03-05 23:31:23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47  文字大小:【】【】【
简介:原文地址:http://cswb.csonline.com.cn/CSWB/20080302/Cont_1_8_61407.HTM 【主持人语】 时下,随着手机摄像功能的日渐推广和技术的日臻成熟,随着银行、公园、商场、交通干道等公共场所摄像头的增加,公众 ...
原文地址:http://cswb.csonline.com.cn/CSWB/20080302/Cont_1_8_61407.HTM

   【主持人语】
    时下,随着手机摄像功能的日渐推广和技术的日臻成熟,随着银行、公园、商场、交通干道等公共场所摄像头的增加,公众生活在窥探和监控视域中,私人空间被挤压得越来越小,个人隐私似乎越来越难以保障,尤其在网络日益发达的时代里,被曝光的机率和频率更是成几何级数增长。前不久,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整治网络的专项行动,根据部署,所有搜索引擎中有关偷拍、露点等涉及个人隐私、包含色情内容的栏目将被勒令全部清除、关闭,引发了我们对于个人隐私的重新审视和反思:网络时代,我们的隐私究竟受到了来自于哪些方面的威胁?应该怎样防范不被暴露?一旦曝光,又该怎样维护自身的权益?
    2月29日晚,在设于王府井百货十楼半清吧的第110期《你说话吧》现场,30余位话友齐聚一堂,就此展开热烈讨论。参与本期讨论的话友,包括市民、网友和资深律师。本期话题讨论形成主要观点如下。
    【话友感受】
    郭斌(双赢通利品牌服务公司文案编辑):大学的时候,有一次我爸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我的老师,说我在学校生病住院了,急需用钱,叫我爸汇款过去给他。巧的是那时我正好回家,赶上了,才没有上当。后来大家分析,很有可能是因为我在“5460”(中国同学录网站)上面留了家里的号码,被人利用了,才会有这档子事。所以现在很多网站比如博客说要实行实名制,我觉得这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微雨独行(湖南网友读书会会员):因为要参与组织网友读书会的活动,难免会将自己的电话在网上公布,所以我时不时地会接到一些莫名其妙的骚扰电话,让人不胜其烦,甚至到最后受不了被逼得换手机号!
    蒋秀珍(芭茅洲社区居民):过去几年,有一段时间家里经常被人打骚扰电话,很多都是推销的。我先生和我都非常苦恼,甚至还发生口角,都以为是对方把号码告诉别人的。后来仔细回想,估计是因为有一次参加抽奖,登记资料的时候给泄露的。这些人真是无孔不入,太讨厌了!
    【话友观点】
    A派观点
    网络时代,更需增强隐私保护意识
    罗建琳(湖南省国防科工办科员):因为工作的原因,在生活中我的保密意识是比较强的,电脑里的个人私密信息都是通过编码来记录的,优盘也会设置防火墙,这样可以减少很多泄密的危险。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这样做很没必要,事实上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等到私密泄露了、伤害形成了再去对簿公堂,那可就晚了,于事无补!
    龙门二十品(网友):我有位朋友,拍了我的一些生活照。有一次在QQ上,我吃惊地发现,他竟未经我同意,把其中一张不雅的照片在QQ群里贴出来,大家在那里评头品足。虽然我知道这位朋友只是想开开玩笑,恶搞一下,但这还是让我很生气,觉得隐私受到了侵害。事后我狠狠地说了他。
    在水一方(网友):记得去年我们中山大学搞了个博客大赛。但这所超过七成学生拥有博客的万人高校,最终却只有65人报名参赛。在不少人希望通过博客曝隐私提高个人知名度的今天,大学生却努力守护着属于自己的一块净土。可见在很多人眼里,“保留私隐”比出名更重要,我也是这样看的。
    廖桂林(桂花社区居民):我一直都抱有这样的观念,家中的电话本、工作日记、信件等等,都属于私人物品,未经过我的允许翻看就是对隐私权的侵犯。有些人对此不理解,说什么无事不可对人言,这是对隐私和隐私权缺乏基本了解的表现。我认为政府应该加强对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公众的隐私保护意识,才能构建一种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
    B派观点
    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拍门!
    邓映如(湖南文艺出版社编审):我们这个社会越来越透明,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遍布在各个角落的摄像头、电子眼无时无刻不在瞪着我们,似乎没有隐私可言了。其实我倒觉得只有那些想耍点花招、干点坏事的人才会担心暴露,对于那些在公众场合按照传统规范行事的人来说,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说隐私是相对的,全在个人处理时怎么样把握那个度。
    吴长盛(林子冲社区居民):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虽然说现在城市里到处都有电子眼,的确有可能涉及到公众隐私的问题,但是这主要是为了监控那些违法乱纪的事情而设置的,只要遵纪守法,老老实实做人,又有什么可害怕的呢?
    陈黔怀(银星社区居民):我们又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大明星,只要不搞些稀奇古怪的事情招蜂引蝶,个人隐私会有哪个有空来关注啰!只要你老老实实做人,就根本不用担心什么暴露、泄密之类的危险哒!
    胡森炎(高级摄影师):我曾经应邀给一些大型超市拍摄取证部分顾客的偷窃问题。据我所知,市内一些大型超市因为偷窃,每个月都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对于这些顺手牵羊的小偷,就需要有摄像监控,把他们揪出来,才能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当然,在对外公布的时候,我一般还是不拍正面照,尤其是未成年人,保留他们的一点隐私,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只有别去干那些违法乱纪的事儿,我们才能理直气壮地把隐私权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深度思考】
    A派观点
    建构网络道德规范,才能减少隐私曝光的危险!
    长天孤鹜(网友):我个人认为,公民在私密场合进行的不违法活动,他人无权指手画脚;即使明星们在自己家中搞派对也好,拍艳照也罢,只要发生地不是在大街上,或是其它公共场合,也没有将此事或者照片进人们都不遵守必要的规则,就会发生一些令天你是艳照“欣赏者”,明天可能就是“被欣赏者”;今天看别人的头被砍,说不定明天自己就被押上了断头台。如何厘清私域和公域之间的界限,倡导大家自觉遵守网络行为准则,抵制网络暴力,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思考,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
    把浮名换了(《你说话吧》论坛版主):个人隐私频频泄露,一方面源于科技的发达,另一方面则是人性中的窥探欲望在作怪。比如说摄像头,到处都是,据我所知,光烈士公园就有多个。没错,可以把作案的罪犯拍摄下来,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但是,那些情侣们花前月下卿卿我我的镜头也没落下,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弄到手之后在网上那么一发布,铺天盖地的就尽人皆知了。所以说高科技的手段是一柄双刃剑,好坏全看利用的人是何居心。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别老想着窥探,更不要试图传播!只要每个人都这么做了,自己的隐私自然也就安全了。
    刘凌宏(《医药媒》报记者):有关个人隐私的内容在网络上大肆传播,和当道德滑坡是有很大关系的。传统道德观念越来越淡薄,性越来越开放,所以网络上才会有人乐意暴露,也有人热衷于传播!上世纪年代美国兴起的性解放,后来造成了艾滋病的恐怖蔓延。这是非常值得我们反思的,因为人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就像潘多拉之盒一旦打开,后患无穷!其实只要我们每个人都能守道德底,就不用担心自己的隐私被人偷窥,毕竟国计民生更值得关注还有很多!
    肖康(蔡锷路居民):在网络上暴露自己的隐私、传播别人的隐私,在一些“代”和“后”的新新人类看来,这是一种叛逆,是有个性、有魅力的表现。传统的道德体系在这些人的思想中已经被完全颠覆了,不需要责任,只追求自我。如何为我们的下一代重塑道德意识,这是我们最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崔启明(东郡社区居民):网络时代,怎护自己的隐私呢?我觉得吧,第一要自尊,有羞耻之心,别把搔首弄姿当作展现真我风采;第二要自觉,看到那些偷拍、走光之类的链接不要去作死地点击,人这一辈子谁都是赤条条地来赤条条地去,有什么好看的呢?
    陈国斌(井湾子社区居民):个人隐私的力。一方面我们要自律,尤其在公共场合,不要胆大妄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另一方面我们见到了他人不雅的行为,也不要进行记录和传播,将心比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快雪时晴(网友):通过最近发生的“艳照门”事件,通过今天谈论的这个话题,人们或许也要思考一下,为什么网络变得像今天这样“很黄很暴力”?一方面,你我身边不排除有一些恶意制造和传播不良信息之徒;另一方面,天天在网上等着欣赏这些不良信息、并且津津乐道的网民们,你们是否也在不经意间为“恶人”提供了市场?还记得美国《》杂志的年度风云人物吗?获奖者就是(你)——网民。我觉得,关于网络时代的隐私护,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份责任。
    【律师在线】
    拿起法律武器,保护隐私权
    徐涛(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所谓隐私,就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就是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没有把隐私权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披露隐私到了损害名誉的程度才予以保护。这实际上保护的是名誉权,不是隐私权。在这样一个信息化的时代,我们要保护自身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可以通过三个途径:第一是提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情节严重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治安拘留,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第三,传播他人隐私信息,比如裸照,达到一定数量和速度的时候,有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可以判刑。
    张钦格(正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尽管我国的法律,从宪法以下到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关于隐私权的保护,都已经规定好了,完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可是我们也要看到到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法律来解决的。我始终认为,人性比法律重要。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有思想,有羞耻感,不管是出于猎奇的心理,还是基于牟利的目的,在网络上传播他人隐私,都改变不了社会的主流意识,这种行为终将受到道德法庭的审判!发自于内心的自律,比起外部强加的他律,力量要大得多!
    B派观点
    加强相关法规的完善,才能有效保护隐私权!
    徐小农(宝南街社区居民):现在呀,人在家里也会被拍,可能是这个社会发展得太快了,让人没有一点安全感!国家的法律关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虽然也有所涉及,但是还是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地细化、具体化,才能使公民在这方面形成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权利一旦被侵犯,知道该怎样去保护自己。
    阿MAY(自由职业者):偷窥总是给人快感的,有人爱拍就会有人爱看,有人爱看就会有人爱传。当被人偷窥暴露隐私的时候,我还是坚决支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的。并不是说这样可以减少多少精神上的伤害,而是为了惩戒那些偷窥者,让他们明白个人的隐私不容侵犯!
    胸襟如海(湖南网友读书会会长):个人隐私在科技手段面前几乎是无力抗拒的。为了维护网络安全,近期红网、新浪、天涯、星辰在线等知名网站联名抵制艳照的传播,政府也采取了一些非常手段杀一儆百,我是非常赞赏的。但是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要在根本上杜绝,还是得加快立法的进程,改变目前这种法律严重滞后于现实的情况!
    星沙之声《你说话吧》留言板
    【电话录音】137××××7479:网络上偷拍、走光的图片实在是太多了,若是放任自流,不仅是对个人隐私的粗暴践踏,而且会对青少年的健康道德观念的形成产生非常消极的影响,应该坚决打击!
    135××××1408:据我所知,早在2004年的时候,美国就已经通过法律,规定“任何使用拍摄、录像设备在公共场所偷拍他人‘暴露’照片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但可能被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者还有可能被判入狱。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专项法令,这是偷拍、走光在网络上盛行的重要原因。
    (章欣辑。“星沙之声”《你说话吧》播出时间:每周日晚18时至19时,电话5152053)
    【第110期《你说话吧》话题讨论形成以上主要观点。您持哪种观点?欢迎读者登录星辰在线、TOM在线两家网站的《你说话吧》论坛继续参与讨论。】

作者:
编辑:黄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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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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