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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孙子兵法与律师办案,谈知胜者有五

2008-01-22 23:45:12  作者:徐涛律师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444  文字大小:【】【】【
简介:孙子兵法与律师办案 -- 谈知胜者有五 □徐 涛 办案如同在战场。当律 ...
关键字:律师办案

孙子兵法与律师办案

                                     --  谈知胜者有五

                                          □徐 涛

办案如同在战场。当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更高层次讲,是应当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俗的讲,也就是和当事人站在了同一条战线上。对于律师而言,当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其首先要考虑的是应当成功将案件达到预期的目的。

《孙子兵法》谋攻篇中提到:“故知胜者有五: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识众寡之用者胜;上下同欲者胜;以虞待不虞者胜;将能而君不御者胜。此五者也,知胜之道也。”现在就结合这五点与律师办案的关系来进行相应的分析。

一、   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

意即:“知道可以打或不可打的,能够胜利”。当事人是因为有了纠纷,带着一种焦虑来到律师事务所。豪华的办公室,大律师的派头,让当事人心存敬畏。当一个当事人在陈述案情的时候,律师这个时候就应当认真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理性的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分析。一个案件的胜诉与否存在着许多因素。对于事实经过、法律关系、证据、以及社会因素等都应当全面的考虑进来。经济利益应当是作为律师的一个考虑因素,但是不能作为唯一的因素。如果通过诸多分析,认为案件没有胜算的可能,则在此种情况下,则应当将真实的情况以及有可能出现的结果向当事人说明,由当事人自我来进行决定。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一股脑儿先接下来再说,而应当对案件的大致走向有一个概念。如果没有这个基本素质,那么即便是再名气的律师,最终会走向一条死胡同。

二、   识众寡之用者胜

意即:“了解多兵和少兵的不同用法的,能够胜利”。当律师接受案件的委托之后,在开始进行相应工作的时候,就应当学会如何进行调配。对待每一件案件都应当全力以赴,这是律师应当做到的。但是律师不是神人,也不具备三头六臂,因此,应当学会如何调配时间和精力,从而确定在某一个案件的消耗。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关系问题的处理,当然应当由自已来进行相应的处理;而涉及到一些事务性的事情,则可以交由自己的助理去进行相应的工作,如果没有助理,也应当相应的安排好工作。

三、   上下同欲者胜

意即:“全军上下意愿一致的,能够胜利”。而引申到律师工作当中,实际意义就是当事人与律师应当意愿一致。一个案件受理后,为了取得案件的最后胜利,同时必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这就需要律师对案件的关注程度,对案件的认真程度。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当事人对律师的能力产生了怀疑,那么对于律师而言应当进行相应的反省,并且及时调整。也只有当事人和律师达到一致,形成一种完全信任的程度,案件处理才可以顺利的开展。

四、   以虞待不虞者胜

意即:“以有备之己对付无备之敌的,能够胜利”。毛主席也曾经说过一句话:世上最怕的就是认真二字。律师在进行工作当中,也应当将认真作为首要原则来进行对待。而认真的前提就是,做任何事务都是必须要有相应的准备工作。比如说提交证据,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开庭等,都是需要有所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这也是一个律师在执业过程当中应当所注意的。一般而言,对有准备的案件和没准备的案件,作为当事人是可以感觉得出来的。假如一个案件败诉,当事人不会责怪于律师的水平,但是如果是律师不认真,也许就是当事人最不能接受的了。

五、   将能而君不御者胜

意即:“将帅有才而国君不加干涉的,能够胜利”。引申到律师工作当中,可以理解是对律师在事务处理过程当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一个要求。律师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当中,应当注意实际上是投入到了整个案件的动作之中,有时候却因为律师并不是实际利益的承担者,因此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局外人。而当事人因为完全考虑到自身的全部利益,因此在看待分析问题的时候会存在着一定的片面和局限性,律师就应当在适当的时候,在保障案件胜利的前提下,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从而使自己的主动性得到加强。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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