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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涛律师在<今日女报>发表律师点评--两份法律文书,哪一份错了?  

2008-02-04 17:56:0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49  文字大小:【】【】【
简介: 两份法律文书,哪一份错了?   发布:[2006-10-10 16:33:44] ·网站首页>今日女报 志趣相投,两对夫妻“重组”;风波再起,前妻告他上法庭—— 文/本报记 ...

两份法律文书,哪一份错了?  

发布:[2006-10-10 16:33:44]
 
·网站首页>今日女报

志趣相投,两对夫妻“重组”;风波再起,前妻告他上法庭——

文/本报记者 张武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长沙有两对夫妻,都因感情不和而离了婚,之后又都再婚;4个人再婚后“重组”的两个家庭,仍然由原4个人组成,只不过男女主人公换了位。现在,这两个再婚家庭风波再起。
9月30日,严运红向记者讲述了两个家庭风波的来龙去脉。

两个家庭“重组”

严运红和前夫李亮明本来是幸福的一对,李亮明是长沙某机关公务员,儿子已经5岁,聪明可爱,可是2005年5月,他们突然离婚了。
“他有外遇,屡教不改。”严运红这样解释他们离婚的原因。
离婚时,严运红只要了结婚时的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她和李亮明按揭买的一套130平方米的新房外加一个车库,都给了他。儿子由李亮明抚养,严运红负责儿子一半的学费和每月生活费300元。“我本来想要儿子的,可他(李亮明)是家里单传,李家只有这么一个孙子,加上他是公务员,收入稳定,我拗不过他。”
离婚后,两人都得到了暂时的解脱,痛苦的只有孩子。严运红想儿子,儿子也想她,可是,他们却难得见上一面。为了儿子,半年后,他们复婚了。
失去的东西回来了,本应该加倍珍惜,可严运红说,李亮明仍然不改花心的毛病。“他跟以前的女人还是没断,半夜还躲在厕所悄悄接电话。”
严运红长了个心眼,她偷偷记下与丈夫联系最多的一个手机号码,以交手机费为名,从移动公司查出了机主的名字———徐艳梅。
徐艳梅是省城某政法机关的公务员,她和丈夫王大庆1995年结婚,1997年生下儿子王福东,王大庆也是机关公务员。本来这也应该是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可是去年4月1日愚人节的那一天,徐艳梅和王大庆离婚了。
王大庆离婚时可谓净身出户。儿子、小车、一套110平方米的房子,以及一台年收益10多万元的挖掘机,全归了徐艳梅,王大庆仅拿了几件自己的衣服,便离开了那个家。徐艳梅声称,儿子的生活费不要王大庆负责。
严运红得知丈夫仍然与情人藕断丝连,愤然再次提出离婚。今年3月,她和李亮明第二次办理了离婚手续。
严运红离婚后,一个偶然的机会,她认识了王大庆。交往中严运红发现,王大庆是一个孝子,很有责任心。“他老家在浏阳农村,5岁时母亲去世,父亲把他和4个姐姐拉扯大,只有他读书出来了,所以他经常要周济老父亲和4个姐姐。他周末回老家的话,可以赶到老家给77岁的父亲做早饭,你看他起得多早?”
王大庆的身世和遭遇让严运红同情,两颗心很快走到了一起。今年4月,两人领取了大红的结婚证。
巧合的是,一个多月后,李亮明和徐艳梅也结婚了。

离婚协议成空

家庭“重组”后,四个人都没有再来往,严运红给儿子的生活费,有时还是通过熟人转交的。可是今年8月,法院的一张传票,打破了严运红和王大庆宁静的生活。
原来,王福东一纸诉状将父亲王大庆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王福东的理由是:“我经常感冒生病,母亲独自带我生活也因为过于疲劳而在一年内两次住院,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现在母亲已无法独立一人承担我的抚养费……”
王大庆惊愕万分,他说:“我在和徐艳梅调解离婚时,口头协议夫妻财产双方平分,但时至今日,她也未能履行口头协议,一方独自占有了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子、车子、家具、家电及挖掘机及其收益等。我仅仅拿了自己的几身衣服出来。她自愿不要我负担小孩的生活费,现在怎么出尔反尔呢?”
于是,王大庆在答辩书中要求:“若是徐艳梅确实无力一人抚养王福东,那么只要她履行平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口头协议,我自愿与王福东共同生活并承担他的抚养费。”
记者面前摆着两份法律文书:一份是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去年4月1日的《民事调解书》,另一份是该院今年9月29日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中第二条写着:“……徐艳梅自愿不要王大庆负担小孩生活费。”但判决书却判决王大庆“从2006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每月支付王福东抚养费570元(每月25日为支付期限);王福东将来需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王大庆承担一半的费用。”
说到徐艳梅打这个官司的原因,严运红很生气,她说由于王大庆老家在农村,前妻一直瞧不起他,离婚时徐艳梅曾经放出话来:“你(王大庆)一辈子只配打流、单身。”“他们(李亮明和徐艳梅)结婚后有两套住房,130平方米的新房和车库都出租了,挖机也一直出租,不存在养不活孩子。他们这是眼红,见不得王大庆过好……”严运红气愤地说。
虽然此案的原告是王福东,可他只是个9岁的孩子,徐艳梅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显然,打官司是徐艳梅的意思,但真正原因只有她心里最清楚。10月8日,徐艳梅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别听王大庆和严运红胡说,王大庆在和我离婚前就很久不回家,他和严运红住在了一起,是他们拆散了各自的家庭。我当时只想尽快了结那段婚姻,才同意那份调解书。我现在打官司的确是因为抚养孩子困难,且他(王大庆)也有这个义务。再说原告是我儿子,协议是我跟他之间的事,这是两码事,不矛盾。”
王大庆不服芙蓉区法院的判决,近日,他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一审判决有问题

徐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该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涉及到子女抚养费的承担,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也可以由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离婚时将可以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折抵。就本案而言,双方离婚时所作出的“徐艳梅自愿不要王大庆负担小孩生活费”协议内容是合法有效的,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
涉及到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应当是在达到“必要时”这个条件才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必要时”可以理解为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用的下列情形之一:“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只有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就本案而言,双方从2005年4月离婚至今只有一年多的时间,子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生活、学习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或者确有必要增加子女抚养费。因此,子女所提出的增加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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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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