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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代理

2008-02-04 10:09:31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149  文字大小:【】【】【
简介:行政案件代理简介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 1989年 4月 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该法第75条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 ...

行政案件代理简介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 1989 4 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该法第75条规定:“本法自199010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民告官”的基本法,它的颁行标志着中国基本法律的立法任务初步完成,中国基本法律的框架结构已经形成。就中国社会政治与法律生活来说,该法的颁行是中国走向法治的标志,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新纪元,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重大创举。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必须以“依法行政”观念或“行政法治”理论为思想基础和精神指导,确立了行政权应当受监督的法律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关系是一种简单的命令和服从关系,行政权力得不到法律监督;如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得不到监督,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民主了。因而,没有监督就没有民主。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就是要规范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权力,实现行政法治,推动中国依法行政和诉讼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其次,《行政诉讼法》突破了长期以来的极左思维方式,即:执政者以“民”自居、官民不分,“小我”与“大我”不分,公私不分,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不分,治者(管理者)与被治者(被管理者)不分。这种思维方式的结果便是“有权就有一切”,内无分权制衡机制,外无人民对政府的控制。《行政诉讼法》这部“民告官”的法律在立法上突破了“权力高于一切、决定一切”的传统人治主义,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是旧传统死亡与新观念再生的分水岭。

再次,《行政诉讼法》的颁行,有利于改革中国社会现有权力结构,缓解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紧张冲突,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增强公民等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诉讼,可以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化解人民群众与某些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增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获得司法救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从《行政诉讼法》施行11年的实践看,行政诉讼事实上已经成为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方式。行政诉讼这种法律形式以及由这种法律形式所代表的观念意义,已经根植于中国大多数民众的思想观念之中,并已经逐渐开始与中国人的行为取向相吻合。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现实:中国公民对他们与政府、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从事实上和从观念上都正在发生着静悄悄的变革。政府从神坛走下,成了民众心目中的凡夫俗子;政治权力从脱缰的野马,开始转变成温良驯兽。虽然这种转化不是瞬间所能完成的,但是《行政诉讼法》的颁行则为这种变化提供了一个契机——架设了一座由此达彼的桥梁。

尽管在行政诉讼立法之初通过艰苦的宣传和鼓动,我国行政诉讼有过一阵短暂的辉煌,然而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局面。1990年全国法院一审案件为 13006件,1991年上升97.35%,达25667件,1992年以后则开始下降。有些地方甚至出现负增长,法院行政庭无案可办,出现行政庭和经济庭争案源的反常现象。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从全国范围看,行政诉讼的实施状况并不平衡。不仅行政诉讼案件呈逐年减少趋势,而且民告官的案件少于官告民(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这一方面说明公民不执行行政决定的现象比较严重,另一方面,也说明公民不起诉的情况比较严重。一些地方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十分困难,形成了一些法院有案不收、撤诉率高、久拖不结等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行政审判队伍素质不高、司法体制存在缺陷、法院缺乏应有的权威等方面的原因,更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旧的体制、旧的机制、旧的传统、旧的观念还在起着负面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是传统人治观念对现代行政诉讼仍有强大的影响力。中国千百年来形成的“官贵民贱”、“权大于法”等传统法律文化观念还在很大程度上留存于现代社会,有的行政机关对原告采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等手段,干扰、阻碍行政诉讼,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不理不睬,甚至用行政职权进行对抗,从而严重制约着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二是传统的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对现代行政诉讼造成巨大冲击。司法在人、财、物方面受制于行政,官官相护等现象在行政诉讼中时常出现,有的法院在受理原告起诉后,非但没有开庭审理反而积极地动员原告撤诉;有的法院在受理原告起诉后勉强开庭审理却在审理过程中一味偏袒被告;更有甚者,有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干脆不予受理。这些现象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动摇了公民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诉讼法治的信仰。三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和传统的“无讼”思想阻碍着我国行政诉讼现代化的进程。有的原告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道去告;有的原告知道“民可告官”,但因缺乏法律知识而不知如何去告,或怕行政机关日后报复而不敢告,或受“无讼”思想的影响而不愿告;有的行政机关担心有损政府形象和权威不愿当被告,而采取诸如不出具决定书、指令法院不予受理等不正当措施以避免诉讼。此外,行政案件具有特殊性,往往是社会关系的矛盾焦点,涉及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还可能涉及与民事、刑事之间的交叉关系。这些关系往往交织着新旧事物之间的冲突与碰撞,矛盾的复杂性给行政诉讼实践带来阻力和困难。

行政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和整个法制现状,也使律师从事行政诉讼代理工作面临困境。一方面,它们能够提供给律师的伸展空间远远不够;另一方面,由律师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律师这一群体实际上并不主宰或支配任何价值资源,因而仅凭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的个人技能并不能使律师的诉讼活动完全取得成功。难怪有许多律师认为,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发挥不了多大作用。有些律师发出了“做律师难,做行政诉讼代理律师更难”的感慨。在实践中,他们也不大愿意承接行政诉讼案件,从而造成了律师群体的主观价值与其行为取向之间的矛盾,增加了律师从事行政诉讼代理工作的难度。

但是,作为原告或被告的法律帮助者,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律师本身应该是代表民间社会一种维护权利与主持正义的力量,他们应当克服各种困难,走出困境,凭借自己的道德与良知,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才能,仗义执言,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正义,鞭挞社会邪恶,弘扬社会正气,推动我国行政诉讼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应当指出的是,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诉讼代理工作,实现行政诉讼代理的预定目标,律师不仅需要熟练掌握丰富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知识,而且能够充分运用多方面的行政诉讼代理技能。对于律师职业来说,就某种意义而言,行政诉讼代理技能和经验比行政诉讼知识和理论更为重要。例如,如何把握委托人的诉讼心理,如何处理代理律师与当事人及法官之间的关系;又如,律师在起诉阶段如何审查起诉,在应诉阶段如何研究诉状、分析案卷、审查证据;再如,代理律师如何做好出庭准备,怎样根据不同的委托人撰写各具特点的代理词;还如期何进行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有哪些质证和辩论的方式和技巧,等等。掌握这些基本的代理技能和方略,对于从事行政诉讼代理的律师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知识和理论在法学院的课堂里是可以学到的,而技能与经验则需要在行政诉讼代理的实践中反复提炼和不断总结。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行政诉讼的收案
二、代理起诉或应诉
主要内容包括确定被告、确定诉讼请求、确定管辖法院、撰写起诉状并送交法院;代理应诉,则应研究起诉起诉状、撰写答辩状、准备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等。

三、庭前准备
代理原告的庭前准备的主要内容是阅卷、搜集证据、撰写代理词;代理被告的庭前准备主要是针对起诉状寻找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撰写代理词。
四、出庭
具体内容包括协助委托人行使申请回避等程序性权利、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引起行政争议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1.以行政诉讼的成立为前提;2.行政诉讼为主,民事诉讼为辅;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起;4.两种争议有一定的关联性;5.审理程序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6.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地位不断变化。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中的代理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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