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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

2008-01-22 10:11:14  作者:徐涛律师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145  文字大小:【】【】【
简介:人民网湖北视窗12月15日讯,担心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姐姐的名字与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潜江人民法院前日终审判决,艾敏(化名)与雷某10年的婚姻关系无效。 艾敏现住荆州市,1974年10月出生。199 ...

人民网湖北视窗1215讯,担心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姐姐的名字与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潜江人民法院前日终审判决,艾敏(化名)与雷某10年的婚姻关系无效。
    
艾敏现住荆州市,197410月出生。1995101,艾敏与雷某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便举行了婚礼,尔后同居。当年1120日,艾敏自认为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记者注),就要来姐姐的身份证,用姐姐的名字与雷某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证,让姐姐同雷某结了婚
    
今年912日,艾敏以丈夫时常对其殴打,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敏以其姐姐的名字补办结婚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属于无效婚姻。

对于冒用他人的身份证领取结婚证,在共同期间一方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各地的法院做法各有不同。对该法院以宣告婚姻无效而作出的判决,笔者认为并不完全妥当。

第一,本案不属于宣告无效婚姻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法律上规定的四种法定无效的情形。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均不得申请婚姻无效。

第二,结婚证的瑕疵不能影响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根据我国以前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对此规定已经进行了删除。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婚姻登记过程当中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从对结婚登记的性质来看,结婚证是由国家机关以行政的手段对双方婚姻事实的一种认可,其一旦颁发,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因此,在结婚的时一方或双方没有达到婚龄,从而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的情况,只能认定在在婚姻登记过程当中存在着瑕疵。该瑕疵只能认定在登记过程当中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的不当,作为双方当事人而言,其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工作的瑕疵而影响到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三,双方不存在无效婚姻的事由。如果在起诉时双方一方仍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就本案而言,双方在结婚时一方虽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但是在起诉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已消失。

第四,法院不能主动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当事人起诉是以离婚纠纷解除婚姻关系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在诉讼过程当中,却主动改变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求与判决不同,其行为与法律相违背。即便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当中,发现了无效婚姻的事由,也只能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只能驳回其起诉。

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法院应当以离婚纠纷案由受理案件并审理,确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查明在婚姻登记当中的相关事实。对于其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

 

                                        作者:徐涛律师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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