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来中央企业请求国资委调处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涉案企业三分之二没有设立法律事务机构。而央企及所属子企业中50%以上主要产品及其工艺没有专利技术,40%以上无注册商标。记者今天从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上获得的系列数据表明,央企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刻不容缓。
据统计,三年来央企需要调处的221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涉及央企110多家,直接涉案标的额达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从涉案企业看,80%发生在二级以下子企业,有的甚至发生在四五级子企业。
分析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核心问题是:决策草率,法律审核把关不严,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缺乏必须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在央企“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一方面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和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另一方面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国资委的一项调查还显示,央企及所属子企业中50%以上主要产品及其工艺无专利技术,40%以上无注册商标,在相当程度存在着“有制造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现象。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不论是企业自身发展需要还是保障国资安全需要,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都很迫切。他要求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在改制重组中、在自主创新这三个重点领域中加强法律保护,并力争在2007年底前,53户大型中央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167户中央企业全面建立法律事务机构。
据悉,今后国资委在办理央企公司制改造以及企业合并、分立、重组、转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重大事项,以及帮助企业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将一并审核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