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热点关注 | 法制新闻 | 法律顾问 | 诉讼仲裁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侵权纠纷 | 建筑房产 | 婚姻家庭 | 刑事辩护 | 行政争议 | 知识产权 | 涉外法务 | 制度文书
当前位置:文章首页 >> 债权债务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复函

2008-01-29 16:31:0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58  文字大小:【】【】【
简介:(1991年4月29日法(经)函〔1991〕9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年7月2日《关于执行深圳市儿童福利中心诉中国农村能源协会一案的情况报告》及8月27日转来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91年4月29日
法(经)函〔1991〕9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年7月2日《关于执行深圳市儿童福利中心诉中国农村能源协会一案的情况报告》及8月27日转来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人的投资款以偿还债务的请示报告》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深圳市儿童福利中心诉中国农村能源协会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中的义务承担人,即中国农村能源协会。强制执行的财产只能是被执行人所有或能够处分的财产。被执行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既经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则其投资已成为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属于该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投资人的被执行人已无权随意处分。即使可以用投资款偿还投资人的债务,也只能依法转让股权或以所得收益偿还,而不能直接扣划。因此,深圳中院以正大科技贸易总公司是中国农村能源协会投资兴办的为由,扣划正大科技贸易总公司的存款,冻结广东鸿大国际科技中心的账户,用以偿还中国农村能源协会的债务是不妥当的。
  此复


责任编辑:xutao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更多

·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

推荐文章

更多

·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

热点文章

更多

·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联系我们 | 媒体报道 | 工作相册 | 工作日志 | 本站服务

Copyright 2006-2008 www.cs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长沙律师网版权所有 湘ICP备06003863号
徐涛律师手机:13707319816 业务联系邮箱: xt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