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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自考生认为处罚过重状告北京教育考试院

2008-01-28 11:28:21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63  文字大小:【】【】【
简介: 中国法院网讯 一自考生因参加考试时携带了考试材料,被考试院取消了成绩并停考一年,考生认为处罚严重将北京教育考试院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行政处罚案。 28岁的程先生称 ...
   中国法院网讯   一自考生因参加考试时携带了考试材料,被考试院取消了成绩并停考一年,考生认为处罚严重将北京教育考试院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行政处罚案。

    28岁的程先生称,2007年5月15日,北京教育考试院对程先生作出《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认定程先生2007年4月21日下午在北京市玉渊潭中学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考试时,有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行为,该行为已经构成考试作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取消本学期报名参加考试的7科成绩,同时停考一年的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北京教育考试院作出的处罚过重,没有考虑到考生的实际情况,对违规类别认定有误。并且被告的处罚严重侵害了考生的权益,剥夺了考生的受教育参加考试的权利,使考生的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请求法院判令考试院撤销该份处理决定书。

    被告教育考试院辩称,被告负责组织实施2007年4月期间的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结束后,根据北京市海淀区自考办的上报材料及核实的情况证实原告在参加《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考试时,监考老师发现原告不断朝胸前偷看,随即上前盘查,将原告藏在怀里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自考教学考试大纲》一书没收。考试结束后,原告本人在《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考生登记表》上签了字,对违规事实予以承认,承认其行为属于二类一项违规。被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处罚,且完全按照最低规定进行的处罚,并无任何原告诉称的加重行为。被告认为对原告做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符合法定程序。请法院予以维持。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x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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